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来啦
发布时间:2023-11-11 10:48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进数字政府纵深化发展、带动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指南》提出二阶段建设目标、规划总体架构、明确八项一体化建设任务,为创新政务数据管理机制、深化数据高效共享挈画了总体蓝图。
建设目标
2023年底前,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初步形成,基本具备数据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数据共享和开放能力显著增强,政务数据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政务数据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政务数据质量不断改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基础库和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信用体系等主题库,并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政务数据资源基本纳入目录管理,有效满足数据共享需求,数据服务稳定性不断增强。
到2025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质量显著提升,“一数一源、多源校核”等数据治理机制基本形成,政务数据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制度更加健全。政务数据共享需求普遍满足,数据资源实现有序流通、高效配置,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支撑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大幅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显著增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主要任务
总体架构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括三类平台和三大支撑。三类平台为“1+32+N”框架结构。“1”是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我国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32”是指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建设的省级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供需对接、汇聚整合、共享开放,与国家平台实现级联对接;“N”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平台,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数据汇聚整合与供需对接,与国家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部门,可由国家平台提供服务支撑。三大支撑包括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三个方面。
(一)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内容构成。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在现有共享平台、开放平台、供需对接系统、基础库、主题库、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新建数据服务、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政务云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等系统组件,打造形成的国家级政务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基础库和主题库两类数据资源库,数据分析系统、数据目录系统、数据开放系统、数据治理系统、供需对接系统、数据共享系统六大核心系统,以及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政务区块链服务、政务云监测、数据安全管理、算力设施、灾备设施等相关应用支撑组件。
(二)国家平台与地方和部门平台关系。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核心节点。地方和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全量政务数据应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据治理,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注册数据目录,申请、获取数据服务,并按需审批、提供数据资源和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整合形成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安全保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主管机构,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推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已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应将本部门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尚未建设政务数据平台的国务院部门,要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上按照统一要求提供数据资源、获取数据服务。
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统筹管理辖区内政务数据资源和政务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可采用省级统建或省市两级分建的模式建设完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并做好地方平台与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同步数据目录,支撑按需调用;同时,应当按照统分结合、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推进基础数据服务能力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各县(市、区、旗)原则上不独立建设政务数据平台,可利用上级平台开展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共享应用。
(三)与相关系统的关系。
1.整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现有数据共享渠道,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现有资源和能力,优化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构建形成统一政务数据目录、统一政务数据需求申请标准和统一数据共享交换规则,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协同高效的政务数据服务。
2.涉密数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开展共享,推进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建设政务外网数据向政务内网安全导入通道,以及政务内网非涉密数据向政务外网安全导出通道,实现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有效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安全共享、有序开放利用。
3.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应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总对总系统联通或分级对接。
4.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对接方式等,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有序共享、合理利用,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5.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与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融合对接,充分利用云、网等基础资源,发挥云资源集约调度优势,提升资源调度能力,更好满足各地区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需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数据开放服务。
建设内容
充分整合现有政务数据资源和平台系统,重点从统筹管理、数据目录、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服务、算力设施、标准规范、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组织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
(一)统筹管理一体化。
1.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各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形成基础库、主题库,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不得另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纳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系统管理。
2.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加强政务数据供需对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及时响应数据共享需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单位因依法履职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积极推动政务数据属地返还,按需回流数据,探索利用核查、模型分析、隐私计算等多种手段,有效支撑地方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
(二)数据目录一体化。
1.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
建设政务数据目录系统,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形成全国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建立数据目录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重要政务数据具体目录,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和分级保护。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政务数据目录的统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三定”规定,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要求全量编目。
2.规范编制政务数据目录。
实现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化管理,支撑政务部门注册、检索、定位、申请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在数据资源生成后要及时开展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以及合规性、安全性、可用性自查,完成数据资源注册,建立“目录—数据”关联关系,形成政务数据目录。政务数据资源注册时,政务部门应同时登记提供该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建立“数据—系统”关联关系,明确数据来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便利数据供需对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根据政务数据目录代码规则、数据资源编码规则、元数据规范等检查目录编制,落实目录关联政务信息系统、“一数一源”等有关要求,将审核不通过的目录退回纠正,切实规范目录编制。各地区在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时,要对照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内容、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确保同一政务数据目录与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所含信息基本一致。
3.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调整政务数据目录时,要在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实时同步更新。政务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政务数据目录;已注册的数据资源要及时更新,并同步更新“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原则上目录有新增关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目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三)数据资源一体化。
1.推进政务数据归集。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与物理汇聚两种方式归集全国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逻辑上全量接入国家层面统筹建设、各部门联合建设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建的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体系等国家级基础库、主题库数据,建立国家电子证照基础库,“一人一档”、“一企一档”等主题库。各地区应依托政务数据平台统筹推进本区域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汇聚整合,并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政务数据的归集工作,实现行业数据的汇聚整合,并按需归集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2.加强政务数据治理。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覆盖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数据治理系统,明确数据治理规则,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治理。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细化数据治理规则,开展数据治理工作。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强化数据提供部门数据治理职责,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全面归档;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数据治理业务流程,在数据共享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属性、来源属性、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运用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识别重复采集数据,明确权威数据源,提升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3.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
加大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力度,协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国务院部门持续建设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经济、电子证照等国家级基础库,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医保、国资等部门加快优化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对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通报制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各地区要依托本级政务数据平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经济运行监测等领域主题库建设,促进数据资源按地域、按主题充分授权、自主管理。
(四)共享交换一体化。
1.构建完善统一共享交换体系。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国家、省、市等层级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高效满足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需求,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向地方政务数据平台共享数据。各地区各部门按需建设政务数据实时交换系统,支持海量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分钟级共享,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
2.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协同共享。
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支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各地方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支撑本部门内、本行业内数据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
(五)数据服务一体化。
1.优化国家政务数据服务门户。
依托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的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整合集成目录管理、供需对接、资源管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分析处理等功能,为各地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资源归集、申请受理、审核授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实现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一本账”展示、“一站式”申请、“一平台”调度,支撑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推动实现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国家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统筹建设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并做好与国家政务数据服务总门户的对接,实现纵向贯通、横向协同。
2.加强政务大数据基础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共性基础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大数据处理分析系统,具备数据运算、分域分级用户管理和数据沙箱模型开发等能力,为多元、异构、海量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集成自然语言处理、视频图像解析、智能问答、机器翻译、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可视化、数据开放授权、数据融合计算等功能的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库,提供标准化、智能化数据服务。建设全国标准统一的政务区块链服务体系,推动“区块链+政务服务”、“区块链+政务数据共享”、“区块链+社会治理”等场景应用创新,建立完善数据供给的可信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合规共享开放。
3.加大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力度。
聚焦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金融服务、经济运行等应用场景,按照“一应用一数仓”要求,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政务数据仓库,为多行业和多跨场景应用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依托高性能、高可用的大数据分析和共享能力,整合经济运行数据,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即时分析预测经济运行趋势,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研判和辅助决策的系统性、精准性、科学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融合集成基层治理数据,建立基层治理运行分析和预警监测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动态感知基层治理状态和趋势,预警监测、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汇聚城市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多源数据,建立城市运行生命体征指标体系,运用大数据的深度学习模型,实现对城市运行状态的整体感知、全局分析和智能处置,提升城市“一网统管”水平。同时,围绕产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应急处突等领域,推动开展政务大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政府精准施策和科学指挥提供数据支撑。
4.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政务数据开放体系,通过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利用身份认证授权、数据沙箱、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逐步建立数据开放创新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申请审批制度,结合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创新力度。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政务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促进政务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明确数据开放的安全管控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重点推进普惠金融、卫生健康、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业应用,建立政务数据开放优秀应用绩效评估机制,推动优秀应用项目落地孵化,形成示范效应。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推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六)算力设施一体化。
1.完善算力管理体系。
开展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国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强化全国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国家、省、市级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提供、集约使用,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
2.建设国家主备节点。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算力设施,强化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底座”支撑,提供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等基础功能,承载数据目录、治理、共享等系统运转,按需汇聚、整合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构建电子证照等数据库,保障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整合建设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灾备设施,完善基础设施高可用保障体系,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双容灾备份中心,面向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实现本地“双活”、重要数据本地实时灾备、全量数据异地定时灾备。
3.提升算力支撑能力。
合理利用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推动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提高使用低碳、零碳能源比例,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
(七)标准规范一体化。
1.加快编制国家标准。
重点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方面推进国家标准编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编制政务数据目录、数据元、数据分类分级、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政务数据标准规范;编制政务数据平台建设指南、技术对接规范、基础库主题库建设指引、运行维护指南、安全防护基本要求等平台技术标准;按照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回流等不同业务模式,编制数据服务管理、技术、运营等制度规范;编制政务云建设管理规范、政务云监测指南等规范。
2.协同开展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国家标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主管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行业特色,积极开展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以国家标准为核心基础、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有效补充,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
3.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
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平台,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支撑作用。
(八)安全保障一体化。
1.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人、数据、场景”关联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政务数据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内部数据安全检测与外部评估认证,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
2.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
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保护,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挖掘感知各类威胁事件,实现高危操作及时阻断,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优化安全技术应用模式,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
3.强化数据安全运行管理。
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使用申请合规性审查和白名单控制,优化态势感知规则和全流程记录手段,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加强政务系统建设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应用健康稳定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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